行政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又接受了复议,又做了鉴定,时效可以延长吗?
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又接受了复议,又做了鉴定,时效可以延长吗? 事情发生在1999年9月。我住在砌体结构砖混式住宅楼的4层楼342号,而我家楼下三层楼的住户332号在装修时,把厨房厕所与过道之间的一砖厚的粘土砖隔墙完全拆掉了,还拆除了部分与它连接的横墙。物业部门的装修规定中,是不能拆除的。但是,当时的房管科负责人说,他们也没有权力直接强制管理。然后,他建议通过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简称:石建委)来检查。但是石建委的一个检测部门的人,只是到我家里看了一眼。所谓的检测后,不到一周,就出了一个盖红章的纸条,作为鉴定,说332室的拆墙方装修时拆的是隔墙,隔墙可以拆。
2020年11月,我请求石建委给予相关条文的解释,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211028,石建委房管科,李红印科长,68846361,13910638672,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的陈希伟检测工程师,来到我家里查看情况。
20211227,我收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有限公司所做的房屋结构检测报告J2-FG-2021-0055。这个检测报告的结论是,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1号楼332室主体结构布置符合原结构设计图纸的要求,未发现存在主体结构拆改的现象。
没有做结构力学的计算,也没有做砌体结构的砖混结构的计算。只是看了一下,就做了鉴定。和20年前的鉴定一样,没有依据任何与装修相关的法律,所以我不同意这个鉴定。
20230113行政诉讼立案。但是已经过了23年。
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又接受了复议,又做了鉴定,时效可以延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北京-石景山区)
提问时间:2023-01-26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