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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方于201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在广州合伙经营一家物流企业

甲、乙方于201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在广州合伙经营一家物流企业 甲、乙方于201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在广州合伙经营一家物流企业。协议书约定:本企业由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甲、乙双方各自投资人民币50万元,作为物流企业的租赁费用及购买设备款项,股权分配为甲、乙双方各占50%;甲、乙双方均对本企业经营管理、经济盈亏负有责任;甲、乙双方合作不论期限,只要合同有续签,双方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物流企业的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不得侵占;企业管理方面甲方全权负责,但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进行监督,共同管理好企业。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即投资运营,但经营至2013年3月,由于乙方怠于参加合伙企业的共同管理,甲方又经营不善,造成物流企业的亏损。2013年3月27日,甲方自行将用于经营企业的房屋退还给该房屋的业主即房屋出租人,关闭了企业。乙方认为企业应有盈余,便找甲方要求分配合伙企业财产以及盈余,甲方以企业实际亏损为由,拒绝乙方的要求。于是乙方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分配合伙企业盈余。
1.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否为有效合同?
2.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怎样处理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事务?怎样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及分配或者承担合伙企业的盈余或者亏损?3.该如何进行企业清算?
4.你认为人民法院会如何判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江西)
提问时间:2022-12-2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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