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周某与公路管理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周某违约不支付租金,所以公路管理站起诉至法院
周某与公路管理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周某违约不支付租金,所以公路管理站起诉至法院 周某与公路管理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周某违约不支付租金,所以公路管理站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定周某向公路管理站支付租金。判决生效后,周某仍未支付租金,于是法院的执行人员通知周某到法院谈话,告知其如果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周某表示愿意履行判决,并向法院缴纳执行费。当日,电视台对执行现场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在自己开办的法治栏目中播出《帮别人打官司自己却是“老赖”》,对执行过程进行了报道。后来,周某申请再审,周某与公路管理站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最终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由于电视台在报道执行过程中使用了周某的肖像,所以周某认为电视台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问题:本案中,电视台对周某肖像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电视台是否侵害了周某的肖像权?请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展开分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22-12-08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