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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经某市工商管理局同意,100 户个体工商户到该局 兴建的批发市场设摊经营
2019 年,经某市工商管理局同意,100 户个体工商户到该局 兴建的批发市场设摊经营 2019 年,经某市工商管理局同意,100 户个体工商户到该局
兴建的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商户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收取了三年的管理费和摊位费,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的贷款。202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 100 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市场后面的露天空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红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100 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请问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22-09-28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