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简单咨询

2019 年,经某市工商管理局同意,100 户个体工商户到该局 兴建的批发市场设摊经营

2019 年,经某市工商管理局同意,100 户个体工商户到该局 兴建的批发市场设摊经营 2019 年,经某市工商管理局同意,100 户个体工商户到该局
兴建的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商户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收取了三年的管理费和摊位费,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的贷款。202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 100 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市场后面的露天空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红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100 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请问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22-09-28 17:56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