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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2016.5.18日我在xx作联社为朋友子女担保了十五万元贷款
求助:2016.5.18日我在xx作联社为朋友子女担保了十五万元贷款 求助:2016.5.18日我在xx作联社为朋友子女担保了十五万元贷款。担保人共计3家6人。合同为连带责任。 贷款还款届满日为2018.5.8,为期2年。 2022年4月,信合将我们告上法庭。法官认定我及另一名担保人负全责。 理由及依据: ①我俩有公职。另一家没有公职。 ②我俩在2019.7在市纪委与信合联合办公的崔缴书上鉴过字。在担保期内,在崔缴书上签字,法律时效为3年。担保时效也变成了3年。解释是,本案试用的是2017.3新民法典。 不解的是:① 3家担保,为何只给我俩下崔缴书。且只由我俩承责任。 ②本案为何试用2017.3发的法典。而不是之前法条和新民法典中2年的担保时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辽宁-朝阳)
提问时间:2022-09-07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