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方全责。对方新车,车价30W左右,现要求我方赔偿折旧费
你好,要看证据情况才能确定的啊,需要核实清楚才能确定。
可以拒绝赔折旧费
责任划分以交警认定为准,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赔偿责任,若果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复合认定。至于损失的核算和承担要考了很多因素,根据案情细节而定,
按描述来看成功率比较高
需要核实的
一般不支持。
如果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
法律不支持折旧费
如果鉴定出来确实存在折旧费,那么可能会支持的
与损失一并主张可以
需要评估是否因此而折价
折旧费现在法律规定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是这样答复的: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在司法界历来都是一个争论十分激烈的问题,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有了上述规定后,各地法院的做法仍不尽统一。
需要核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