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代通知金或者滞通金问题求众律师帮忙解决。
代通知金或者滞通金问题求众律师帮忙解决。 我在南京一家民营外贸企业工作,这家公司是一个集团在南京的一个分公司,今天突然总公司pain人事主管来公司宣布该分公司解散,给予我们工资加经济补偿金赔偿。但是我表示,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们解散,因为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我们员工根本还没来得及找下一份工作,这一个月的利益都受到损害,所以我认为,目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是公司人事代表表示,从业这么多年,从来么听过要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滞通金的说法。我查了相关资料,也了解到代通知金仅仅是台湾民法术语,在大陆并未有相关概念,那么请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利益,如果保证领到的钱最多呢?(注:公司经常延迟发工资,有时晚发10多天,可否以此威胁公司?)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lobae……(吉林-长春)
提问时间:2013-05-13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