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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构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吗?

李某构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吗? 十五年前,李某是A合资公司董事聘请的经理,由于资金的原因,长期无法启动生产。当地政府为启动A合资公司,责成某职能局与刚成立B民营有公司商议,由B民营公司对A合资企业实施承包经营,并对A合资公司聘请人员要妥善安置。

B民营公司对A合资企业实施承包经营期间,聘任A合资企业李某负责全面经营管理工作。

B民营公司对A合资企业实施承包经营结束后,当地司法机关发现B民营公司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A合资企业李某是B民营公司承包经营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随判处李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处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发生在公司登记注册期间。B民营公司登记注册期间李某并没有参与其中。特向各位法律专家请教:

李某依法构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yifa……(上海)
提问时间:2022-06-0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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