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影响我转正的说法合理吗
您好,一、如果你所述“转正”是基于劳动关系下,由试用期转正,则疫情影响不能转正的说辞是不合法的;
二、单位招聘员工约定试用期的,一般会约定试用条件,以此确定员工是否符合单位录用要求,但疫情影响肯定是不会作为试用条件的;
三、如果单位以此(疫情影响)为由拒绝给你转正或借此解除劳动关系的,你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搜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不合法。
疫情不是影响转正的合法理由。
你好,不合理
这是不合理的,可直接诉讼的
不合理
因为疫情影响说法合理
看具体案情
结合单位的性质决定
不合理
疫情不是影响转正的合法理由,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以教你
不合法的
你好!
1、疫情不是影响转正的合法理由。是否能胜任用人单位的工作才是试用的根本意义。
2、对于不合法的,先协商,协商不好可申请仲裁。
3、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你好,一般可以人社局投诉的
不合理的。
你好,公司是不能以疫情为由延长你的试用期,否则违法。
不合法也不合理,可以投诉
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疫情防控不是影响转正的理由。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应予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如还有其他疑问可与我联系,如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请问在疫情期间正常上班吗
我认为不合理也不合法啊!但是一般单位是不会拿出这样的理由解除在试用期不合格或者他们不想聘用的劳动者的,没有必要啊?直接就说不合格解除聘用即合理又合法,说出因为疫情影响录用转正理由的人,应该是个不合格的人事经理或者是在故意的败坏他们单位的名声。不符合常理吗?事出反常必有妖。
不合理。
这个说法是不合理的,试用期转正基本只考虑工作能力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岗位
通常是不合法的
要看你具体情况判断。
不合理。
转正是工作表现之类的因素,疫情与工作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