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两套房子,法院这个判法合理吗?
两套房子,法院这个判法合理吗? 我有个问题,麻烦请解答一下。
我和丈夫有两套房,一套是2002年买的,丈夫付的首付,房产证男方名字。2002年下半年两人结婚,婚后两人还了一年多贷款付清后一直在居住。前两年,男方自愿将房子过户给我和孩子(我与他的亲生子)。当时是按照二手房买卖办理的。房产证上我和孩子分别占50%产权。因为,是婚内所以我们没有支付钱给丈夫。
另一套房子是2006年买的。一直空着,没有人居住。今年俩人感情破裂,男方以当时是二手房买卖,而我们作为买方并没有支付房款给卖方,也就是他本人为由,不承认房子已过户。尽管这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我和孩子名字。而且房产证过户已超过两年。
目前情况是:两套房子,一套全新,一套比较旧了,面积差不多。按市场价,全新的那套更值钱;而我和孩子共有的房子,已经旧了。两套房,市场价差额5万以上。而且,我和孩子共有的房子,一般情况下,我不能贷款和出售。
法院的调解意见是:两套房子作如下安排
1、我和孩子共有的房子给我和孩子(男方同意孩子归我抚养)所有
2、另一套,归男方所有
此外,俩人公积金归各自所有,男方单位的股权、男方购买的基金归男方所有
另外,因为男方单位收入比较好,一年10万多,而我才1万多,所以,一个月男方抚养费1500元(经过我的争取)。直至孩子成年。
但我以为,法院这样做,并没有很好考虑我和孩子权益,毕竟,房子过户给我们都两年多了,俩人经济收入又相差这么多。各位专业人事帮我看看,法院这样判法,还比较在理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qandc……(浙江-湖州)
提问时间:2010-07-29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