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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和李四是交情非常好的朋友,一次张三为了感激李四在自己困难时借钱给自己渡过难关
张三和李四是交情非常好的朋友,一次张三为了感激李四在自己困难时借钱给自己渡过难关 张三和李四是交情非常好的朋友,一次张三为了感激李四在自己困难时借钱给自己渡过难关,想将自己所拥有的价值20万元的一块和田玉赠送给李四,因此其与李四约定签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后由于张三身体有痒,一直未能订立书面的赠与协议。一天,张三觉得自己可能不久于人世,于是他叫来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王五、赵六作见证人见证,将和田玉直接赠送给了李四。三天后,张三去世。一个月后,儿子张小三发现父亲的一块和田玉不见了,经了解知道此玉在李四手上,于是要求李四返.还,李四未理睬张小三。于是张小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赠与合同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行为无效为由要求李四返还和田玉。请问:张小三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220412kL7j(天津-和平区)
提问时间:2022-05-09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