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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一个典型案例。原告甲借给被告、即其朋友乙5000元钱,但未要求出具借条

这是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一个典型案例。原告甲借给被告、即其朋友乙5000元钱,但未要求出具借条 这是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一个典型案例。原告甲借给被告、即其朋友乙5000元钱,但未要求出具借条。事情过去很久后,乙迟迟不还钱,甲无奈起诉。但被告乙在法庭上矢口否认,原告甲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胜诉。在庭审间歇,得意的被告乙对原告甲说:“你告我,我就不承认;你若不告我,我就慢慢还钱!”原告甲耍了个心眼,将被告乙的话录了下来,交给了法官。但法官无奈
人伦親
地表示,根据1995年出台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证据非法。法官对原告甲说:我相信被告欠你的钱,但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我也没有办法
,假如本案发生在今天,原告甲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是否具有可行性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220505kGKY(新疆-喀什)
提问时间:2022-05-05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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