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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A向B购买一件古董花瓶,价金10万元,约定周五时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周一,A向B购买一件古董花瓶,价金10万元,约定周五时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周一,A向B购买一件古董花瓶,价金10万元,约定周五时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A当天将其购买花瓶一事告诉C。周二,C找到B,提出以15万元的高价购买该件花瓶,B同意出卖;C当场付清全款,但因不方便带走,约定花瓶暂由B保管,周四再来取走。周三,A得知C购买花瓶之事,便向B提出加价购买该花瓶;B经受不住诱惑,在A向其支付了20万元总价的情形下,将花瓶交给了A。根据本案事实,从债的发生原因角度,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220418Csfs(山东-聊城)
提问时间:2022-04-18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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