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抵押问题
要看你具体下欠多少债务,债权人只能在所欠债务余额范围内处理房产,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关系到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当然,如果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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