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在领导迫使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人有被胁迫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举报以及作证是立功行为.
注意收集被胁迫的证据,不然领导一口咬定是协同行为,就百口难辨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他如果构成犯罪,他举报的行为算立功,他的交代算自首。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虚开的种类很多,如涉嫌虚开,需要追求刑事责任,行为属于立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被胁迫参与的,法律上叫胁从犯,仍然是构成犯罪的,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自行举报算自首。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者是领导,故该领导和单位应承担刑事责任。
你好:你的行为可能涉嫌了犯罪,但举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二人涉嫌共同犯罪,领导为主犯,张某为胁从犯;二、张某只能算自首不能算立功,以为他最为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揭发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的罪行;三、对张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属于胁从犯,而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争取从轻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被胁迫参与的,法律上叫胁从犯,仍然是构成犯罪的,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自行举报算自首。
如果他的举报行为可以被认定 那就是立功
根据其没有参与分赃的事实情况
可以请求检察院不予起诉或者法院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