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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合伙人利用业务双边收款是否属于欺诈

个体合伙人利用业务双边收款是否属于欺诈 合伙经营个体店,合伙人A利用业务已经收取客户全部货款,但其以客户要求先垫资拿货为由,让其他合伙人共同垫资拿货。最终因货款回收不了,导致店铺倒闭;倒闭后,因业务是合伙人A所谈,所以让其对客户进行追款,时间长达三四个月,甚至长达半年,都未能追回。从而也导致其他合伙人用于店铺运营的贷款逾期几个月,产生不必要的逾期与利息。最终其他合伙人去找所谓的客户追讨货款,却被告知货款在订货之时就已转账,并有转账给合伙人A的纪录。
请问合伙人A的这种行为如何处理,能否起诉,是否属于欺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夜蚊子(广东-清远)
提问时间:2022-01-29 19:29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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