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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幸福小区林某于2019年9月30日报警称自己放在小区

案例一:幸福小区林某于2019年9月30日报警称自己放在小区 案例一:幸福小区林某于2019年9月30日报警称自己放在小区地下室的电视机(价值约200元)于29日被盗,经辖区派出所民警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发现,对面风凰城小区的李某有作案嫌疑。为防止李某转移鞋物,派出所民警张某、刘某经过派出所负责人同意后,在没有检查证的情况下立即对李菜的住所进行了检查。因李某不在,便让李某的妻子王某为见证人,并制作了检查笔录。在检查中,在李某的床下发现了丢失的电视机。遂依法进行了扣押。王某要求民警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民警刘某认为李某违法事实清楚,即便不开扣押物品清单,电视机也不会返还给李某。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第二天,民警刘某和张某前往李某的住所,口头将李某传唤到派出所。王某问为什么传唤我丈夫。传唤我丈夫到什么地方去,民警以案件属于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工作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回答。李某到达该所时间为当日上午10时10分,但直到次日下午 16时50分李某才被派出所允许离开。 问题:本案中民警办案过程中的不当之处至少有5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
提问时间:2022-01-0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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