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企业公告式的贬损性评价是否对当事人构成“名誉侵权”了?
企业公告式的贬损性评价是否对当事人构成“名誉侵权”了? 一企业(公司)对其员工做了如下公告:
关于员工转正的公告
公司全体员工:
X X 经试用期延期后,该员工对存在的问题略有改善,但协作意识、沟通能力仍有欠缺,对开展团队工作仍有困难,考虑其工作认真、踏实,经公司研究决定,予以转正。
转正生效日期为:20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企业鲜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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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当事人X X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试用期届满前后,该企业没有同当事人谈及试用期延期的事情,但试用期满后企业仍然只支付试用期工资(甚至试图少工资),故当事人找企业理论。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个3月后,企业单方面出了上述“转正公告”在公告栏,但仍然只支付试用期的工资水平。目前,当事人已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汇报,抑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企业单方方面捏造“试用延期”事实,对当事人做贬损性评价,并且在企业公告栏公示,这是否构成了对当事人“名誉侵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ongm……(四川-南充)
提问时间:2013-05-07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