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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永乐”和“平安长寿”两份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甲
2002年1月,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永乐”和“平安长寿”两份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甲 2002年1月,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永乐”和“平安长寿”两份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甲。其中“平安长寿”险投保书所记载主要内容为:主险平安长寿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5335元;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400元;住院医疗险保险金额 1万元,保险费 260元,每期交纳保费合计5995元。 此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了两份人身保险单。但是,其中的平安长寿保险单上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10万元错打为100万元。2002年至2004年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了各项保险费。2004年3月,保险人告知投保人,由于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打印为100万元,而原告一直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211008xMfC(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21-10-08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