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2002年1月,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永乐”和“平安长寿”两份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甲

2002年1月,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永乐”和“平安长寿”两份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甲 2002年1月,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永乐”和“平安长寿”两份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甲。其中“平安长寿”险投保书所记载主要内容为:主险平安长寿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5335元;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400元;住院医疗险保险金额 1万元,保险费 260元,每期交纳保费合计5995元。    此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了两份人身保险单。但是,其中的平安长寿保险单上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10万元错打为100万元。2002年至2004年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了各项保险费。2004年3月,保险人告知投保人,由于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打印为100万元,而原告一直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211008xMfC(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21-10-08 16:14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