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签署了居间协议后,不想卖房了。
签署了居间协议后,不想卖房了。 本人于5月1日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因老婆反对,因此3号电话告知中介,房屋不能卖了。(定金1万元,由卖方直接给付给了中介,我未拿到钱,但是在中介方出具的格式收据里签字了。中介给我出具了收据)
签署居间合同时,中介并未就违约责任等尽到告知义务,并且支付首期的款项约定日期为近1个月,这与通常的7到10天时间不符,中介并未就此进行提醒。(意即买方1万元定金可以保证自己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暂留此房,若其看中其他房产,其损失无非为损失定金1万。)
现在的问题是:
1、适用定金罚则的话,我是否可以退2万元给买方而要求解除居间协议。(经后来协商,买方也同意),但是就中介的佣金、居间必要费用等,中介方以要按房价3%支付违约金,是否不合法律要求。另,我支付给买方的话,监管的定金肯定难从中介处讨回(因未签署解除居间协议的合同等),所以该怎么办?
2、买卖双方若有条件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是否合法,因为中介阻挠不将对方联系方式告知我。协商事宜只能让中介方出面,中介方站在自己利益方面,往往不会替我(卖方)考虑或支持。毕竟1万元监管定金在中介处。想要回难啊。!
3、如果有办法证明买方人在签署居间协议时无购房条件,是否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认定居间协议无效而解除呢?
4、违约责任中有约定如买卖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则,同时违约方需按成交价的3%向居间方支付佣金。 注:成交价为100万。。请问对方若以成交价20%主张权益,合法吗?合理吗?
这些问题都困惑着我,我基本是一法盲,还去哪个老师们指点呀!!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tarky(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5-05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