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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甲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当事人甲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当事人甲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

(一) 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第(二)项和第(三)项

一方先行,”之规定。

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行人应当按

当事人乙的交通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

|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故

!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事

当事人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东)
提问时间:2021-08-23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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