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机动车撞非机动车至其死亡的相关责任认定
机动车撞非机动车至其死亡的相关责任认定 本人亲戚系马鞍山本地人潘劲松:党员,马钢工厂高级技师,46岁,2010年07月24日17点左右在医院门口骑电瓶车过人行横道(此路口系医院住院部出口正前方,非十字路口,无红绿灯)时,与右转行正确方向道路时。被一双排座小货车撞到,肇事者并未对受害人实施及时的救助,事发20分钟左右才开始实施救助。送往医院,受害人由于脑部受重伤,送入医院时已神志不清,说话无逻辑性。据当时在场人员描述,急救中心相关医生并未对其进行及时的救助。待受害人被救助后,由于脑部受伤,颅底骨折致使大脑大面积水肿导致压迫脑干,肺部由于撞击导致肋骨断裂刺穿肺部导致气胸,肾脏严重受损。最终于次日凌晨4时许在ICU救护无效死亡。注明:事发路段为一下坡段,当时受害人正在以正常方式穿越斑马线,向右侧欲往正确方向上坡行驶。据交通部门勘察,肇事车下坡时至斑马线时将正在过斑马线的受害人撞飞6米,肇事车刹车痕迹为9米。司机左前轮撞于受害人电瓶车。事故原尾:受害人和其妻子由于其出租的房屋原房客欠他人钱款未经房主(受害人)及其妻子同意私自将房屋抵押于房客的欠款人,并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时未将租房款付清前开始与房主失去任何联系,房主得知后多次追讨无果。2010年07月23日房主与其妻子到出租房屋与租房人的欠债人商讨房屋所属问题,欠债人将租房人喊至租房处,租房人携众多社会不良人员至租房处时,便主动用板凳袭击受害人妻子至其手腕骨折,腿部软组织损伤,但受害人并未与其发生争执,随即报警,警方到后控制住房主与其同伙,送入拘留所。让受害人带妻子去医院治疗,其妻子后由于受伤而住院。2010年07月24日(拘留未满24小时),警方便收了1万元保释金后将打人者全部释放并将租房的钥匙私自给予租房的打人者,受害人并未得知其的释放,后从租房处邻居得知租房的打人者又返回居住。受害人当即打电话询问警方,警方已打人者已支付1万元保释金为借口搪塞受害人,并让受害人去出租房处解决纠纷,由于受害人妻子此时仍因为被打事件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以及担心单独与打人者相处会受再次伤害。受害人请求警方派一人陪伴其前往,此要求遭到了办案民警的强烈反对,当时民警声称:“一定不会出事,出了事责任有我负责!”。受害人又要求办案民警考虑受害人的情况,将调解地点设在医院,同样遭到了办案民警的反对。后受害人被迫单独一人离开医院,就在出医院的时候,车祸发生。车祸发生后,受害人由于医治无效死亡,受害人妻子与其儿子精神上均受极大地打击,受害人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妻儿以后的生活已严重成为问题。其儿子仍在上学。其母由于骨折无法工作。家庭经济情况拮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72621……(安徽-马鞍山)
提问时间:2010-07-26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