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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2019年年底,当时单身,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了一个女生

大概2019年年底,当时单身,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了一个女生 大概2019年年底,当时单身,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认识了一个女生,加了微信,了解到她在库尔勒淘气宝贝儿童摄影店上班,也是单身,后面断断续续也聊过一些,没有深入发展,一直当喜欢的朋友,2020年6月左右,她问我借了2000元钱,写了借条,一个月后还了钱。今年5月多了解到她需要借钱,我想可以借,都是朋友能不能陪陪我,她答应了,5月12日晚上,我开好房她过来发生了性关系,然后我给她微信转了2500,她写了欠条按了手印,约定6月25日还款,后面我问她要钱她说老板出差了没发工资晚一个月再还,我答应了。
6月26日晚,铁克其派出所打电话叫我去核查情况,在二楼警察的办公室做了笔录(没有监控,也没有开执法记录仪),一个警察问细节,一个警察在电脑上做记录,我才从警察那里知道她做过小姐,我说了这个借钱的情况,有借条,做记录那个警察问询问的那个警察,有借条这个情况写不写,询问的那个警察说写上,告诉我这就属于嫖娼。警察做完笔录,我签字按了手印,大概过了1小时,又出了一份笔录,“过来签字,和刚才一样,这里签以上所述与我所说完全一致,这里签上名字,然后按手印”,时间那些都空着,我以为笔录是一式两份就按他们说的直接签了,签完后他们拿走了,然后把第一份笔录撕掉了说这份作废,未告知作废理由,这时我才知道第二份笔录应该和第一份不一样,里面可能有我没说的或者写的和我说的不一样,但是已经晚了,第二份笔录他们已经拿走了。第二天一大早,把我叫到审讯室坐在固定手脚的椅子上,两个警察坐前面,他们什么都没问,就这么待了3分钟左右,他们说可以了就把我带出去了。请问这是否算是嫖娼行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新疆)
提问时间:2021-08-0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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