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产证注销
房产证注销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请问:因法院判决,原权利人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是登记机关直接注销还是应该由胜诉方申请注销?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小米同志(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3-05-03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