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追债
你好,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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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主要工作是什么呢?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大多数人不了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作用,甚至很多人对律师的作用存疑。但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有很多,所起的作用更是毋庸置疑的。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开始,当事人被抓捕、人身自由受限制,就代表案件进入了侦查阶段。从这个阶段开始,当事人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而律师的工作也拉开帷幕。
1、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大多数当事人不是很懂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不是很了解。这个时候,律师能够通过申请会见当事人,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使其对自己的行为、身处的环境、未来的走向,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让当事人心里有底、不再提心吊胆的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之中。
2、了解案件实情
从当事人被抓开始,就会与外界失去联系,而此时大多数当事人的家属亲友都不是很了解案件详情,如无头苍蝇般浪费时间。但这个时候聘请律师介入,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并就详细的案件经过与当事人核实,以真实可靠的案件实情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
3、申请取保候审
在当事人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无罪或缓刑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关押,这个阶段取保候审是他恢复人身自由的唯一有效途径。律师可以就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分析,形成详细的书面申请,在适当的时机提出取保申请,从而及时的为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
4、代为申请控告
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或轻或重的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虽说这种行为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由于这种现象不易被发现,当事人也只能是默默承受。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这种现象就可以完全避免。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可以及时把自己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有效的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行为,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来的口供就有可能由于违法取证而完全失去效力。这样一来当事人在开始时就可以为自己今后面临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一结束,侦查机关会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是此案件就进入第二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手续、核对案件
这个阶段律师主要审查拘留证、逮捕证等各种法律手续,同时审查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其次,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够通过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了解到涉案数额、伤情等级等重要的具体案件情况。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具体意见。
2、与检查机关磋商、研讨
由于种种原因,侦机关办理的案件未必全部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未必一定做出准确定性。此时,律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检查机关进行研讨,这会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综合、全面、公正的审查,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侦查机关上报的案情先入为主,使其对案件有一个更加清楚地印象
3、避免错案、争取减刑
律师可以着眼于有利于、不利于当事人的全部的证据、情节,对存在的问题全面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从而使其退回侦查机关作补充侦查,尽最大的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因为错案,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当事人。同时,律师还可以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如能发生赔偿协议并使其出具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明,这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大有作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也为最后法院审判阶段做好了充分准备。
三、审判阶段
该阶段是律师发挥辩护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律师将根据以往所掌握色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与公诉机关展开全面的唇枪舌战。此时,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律师他将是十分孤独和被动的,但有辩护律师就不一样,律师将永远坚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边。律师会依靠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雄辩的口才,敏捷的思维,捕捉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并代替被告人说出不能或者不敢说的话,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委托律师的选择至关重要。最好选择专做刑事案件的律所或者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因为只有专业和经验才能将法律与案件的细节联系的更密切,才能提供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
可直接诉讼来维权的
可以诉讼解决的
您好,你可以报警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
建议报警处理违法催债行为
建议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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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报警处理
可以报警 起诉
可以选择报警,你应该积极还款就没有这些事情了
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可行性解决方案。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