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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执行阶段被告制造的意外能怎么处理?

执行阶段被告制造的意外能怎么处理? 2010年10月,陈女向陈某借款48万元,预定月息8000元,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条内容是:“今借到陈某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月息捌仟元整,借款人陈女。2010.10.1”。后陈女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陈某为此起诉到某县级市人民法院。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女向陈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陈女姐作为陈女的代理人参加诉讼,陈女没有参加庭审。
某县级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陈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某县级市人民法院查封了陈女一处房产。
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3年1月29日某县级市人民法院组织拍卖陈女一处房产,最终流拍。在第一次拍卖前夕的2013年1月25日陈女前夫开车与陈女姐等一起到陈某的居住地希望调解。2013年3月14日某县级市市人民法院再次组织调解。陈女姐代理陈女参加。调解意见是被告只支付陈某部分本金,还要分期支付,利息完全不支付,法院当时已收被申诉人陈女前夫交付的10万元现金。这样的调解方案陈某没有接受。
某县级市人民法院组织于2013年4月12日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结果是第16号拍卖席以129万拍得。拍卖现场的第16号拍卖席由陈女姐与陈女前夫和其儿子等组成。
2013年3月14日调解未果之后,陈女姐于2013年3月下旬拿着一份陈女向其出具的借款200万的借条向某县级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头天受理,第二天就调解,案件还没有到主审法官手上,陈女的前夫拿着委托书找到主审法官,在陈女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就达成调解协议,某县级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陈女同意偿还陈女姐200万元借款,并以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作为还款保证。
陈女姐作为一名普通工人,她有200万元的现金借给陈女吗?这么多资金哪里来的?是如何交付的?借款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这么巧合就在申诉人的案件即将执行到位时来起诉?法院为什么办理如此之快?与申诉人起诉的案件在办理流程在被告人均未到场的情况下为何差异如此之大?(陈某起诉陈女一案在判决的过程中几次法律文书是公告送达的,从立案至今已有19个月的时间了。)这么容易达成调解的事情,哪有必要来法院起诉呢?为何恰恰是以申诉人陈某起诉案件中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作为还款保证呢?拍卖房产时陈女姐与其前夫作为一个竞拍人出现,他们一个是200万借贷案件的原告,一个是被告的代理人,世界上有这样的原被告正常关系吗?陈女姐是陈女的亲姐姐,又是陈女与陈某一案的代理人。
4月还有几起类似的起诉在进行。
这样的事情发生,我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要我举证,我没办法取证,马上拍卖款就到法院,对方已在申请执行。现在还能怎么办?有没有其他渠道可走?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陈YR(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3-05-0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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