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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事实很清楚,请问要怎么做?万分感谢。

事实很清楚,请问要怎么做?万分感谢。 我家有个仓库出租。承租人签订的是1年合同,然后一次性交清。他们租用半年不到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是要毁约,我们给他们退租金。1审法院判定,我们同意解除合同,补偿我们3个月房租的空租费。剩下的房租退还给承租人。之后他们继续上诉,2审维持原判,又上诉,高院还是维持原判。

现在出了这个问题,他们要求解约一直就没和我们进行房屋交接。1审的时候我们就当庭向他们要过钥匙,承租人方代理人(本人未到庭)承认钥匙在他们那里不过没带,就给搪塞过去了。到了2审当庭我们又向承租人要钥匙和交房子,对方还是说没带,我们向法官要求是否可以自行开锁进屋,法官询问承租人后同意我们可以自行开锁进屋的。1审判决书上写的合同解除日期到2审开庭我们实际拿回自己的房屋。中间间隔4个月5天。这4个多月我们的房屋是被承租人强行占据的,这段时间的房租在判决书中是退给他们的。他们就是占了我们的仓库然后跟我们打官司,还把占着我们仓库这段时间的房租给要回去了。

在高院下来最后的判决书以后,我们就又重新起诉了承租人。诉讼请求是要这个4个月5天的房租。证据是2个庭审我们都当庭要过钥匙和房子,对方全部承认房屋没有交接。1,2审的判决书上关于承租人索要押金的判决上都写明。因为他们没有进行房屋腾迁,倒交验收,所有不与支持反还押金。都可以证明承租人这段时间是占据的我们仓库。

本来我们以为事实都很清楚的事情,就是个占着我们仓库和我们打官司要房租这么简单。昨天法院下来的判决,判决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确认解除,也判定赔偿了我们损失了。此外,判定的合同解除日为2019年11月22日(1审开庭日),但是2审生效判决是2020年3月27日才做出。合同解除时间才经过2审最终确认。所以原告以2019年11月22日作为需要腾迁的时间并不合理,本案被告应在2审判决生效后,即双方全部争议已经法院一并裁判后,给原告腾迁房屋。

最后给我判的是一分钱没有。承租人是想主动解除合同,为了减少我的损失他应该主动尽快腾迁房屋。我在多次索要钥匙他们都推迟拖延,就是想继续占据仓库的事实怎么能让法院考虑到?再就是我认为不论法院判决什么时候生效,跟承租人在1审2审期间实际占据我的仓库,拒不进行房屋腾迁这个事实不矛盾啊。难道这段时间他就白占我房子了?事实是这段时间房子在他们手里,我要都要不回来。然后房租我还没收到不说,还得退给他们。上次的解除合同案子,判给我的他们违约补偿3个月的房租作为空租损失。他们光占据我仓库就占了4个多月,这不就全成他们的了嘛,他们毁约最后还弄了个我们赔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4045……(吉林-通化)
提问时间:2021-05-26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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