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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2月23日我通过招聘网招聘信息,得到消息去一家公司面试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2月23日我通过招聘网招聘信息,得到消息去一家公司面试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2月23日我通过招聘网招聘信息,得到消息去一家公司面试,经过初试和复试,公司说可以通过他们的培训提高技能,后期工资会很可管,但是这个培训是有偿的,是通过网贷的形式从以后工资里面扣,然后2月26日办理了这个网贷,是贷款公司专门的人过来办理的,现在这个贷款已经生效,经过一天的培训,我发现培训的内容特别简单,同时也发现他们这个打着招聘旗号的公司,来应聘各种岗位的求职者,公司都会让你参加这个所谓的培训,我想问问这个信用贷款还能取消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x2105238CUj(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21-05-23 04:56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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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可以及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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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对这一块并不清楚,如果公司说贷款已经生效不能取消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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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委托我们向对方发送律师函或者法律意见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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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所以说他们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吗?还是说这个信用网贷是受法律保护可以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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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的,这个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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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这个不合法具体是违反了什么相关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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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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