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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的批复函。中院不热行。现此12年了,还可以翻案复审吗?谢谢!1366228
你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的批复函。中院不热行。现此12年了,还可以翻案复审吗?谢谢!136622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临时工能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批复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4 生效日期: 2002-04-1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民复字[2002]15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郭城圣与蕉岭县北礤镇人民政府、蕉岭县工商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6月7日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二 条、第 六 条、第 八 条和第 三十二 条的规定,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义务。该规定中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职工和劳务输出人员”。因此,用人单位有为郭城圣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义务,郭城圣有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2年4月14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郭新海(广东)
提问时间:2013-04-29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