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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收据日期比他提供的付款日期早一天。 但是收据写明了他购买了什么商品以及金额

原告,提供的收据日期比他提供的付款日期早一天。 但是收据写明了他购买了什么商品以及金额 原告,提供的收据日期比他提供的付款日期早一天。 但是收据写明了他购买了什么商品以及金额。 而他出示的支付宝付款只有金额。 没有任何明细。       被告,存有收据的备份。 日期与原告提供的收据一致。  被告是否可以拿这份收据作为证据? 被告是个体户。  当时原告方在我店购买了商品。 一年后告我们 侵害商标权 。原告出示的其他证据并没有明确的日期证明,他所告商品来自我店。 但当时有公证人员陪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210422eIba(江苏)
提问时间:2021-04-22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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