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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男(系再婚)在与涂某女结婚前已育有两个小孩,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胡某男与涂某女不能再生育子女

胡某男(系再婚)在与涂某女结婚前已育有两个小孩,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胡某男与涂某女不能再生育子女 胡某男(系再婚)在与涂某女结婚前已育有两个小孩,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胡某男与涂某女不能再生育子女。于是,胡某男通过非法手段虚构“杜军”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在派出所办理了户籍登记(未婚)和临时身份证,胡某男摇身一换变成了“杜军”,涂某女知道此情况。2008年8月,胡某男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与涂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想解除婚姻关系。有证据证明被告杜军并不存在,“杜军”身份系伪造,

(1)2021年2月10日,如果涂某女起诉要求与杜军离婚,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2)2021年3月31日,如果涂某女以胡某男的真实身份提起离婚诉讼,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21-04-20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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