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物业公司业务到期后,聘用人员如何处理问题
物业公司业务到期后,聘用人员如何处理问题 与第一物业公司签订3年用工合同,在合同还有9个月才到期的情况下,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到期,并不再续签。第一物业公司将业务与聘用的人员整体移交给接手的第二物业公司。第二物业公司对工资、岗位等未做调整,但直到三个月后才与交接下来的人员签订合同,并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未满时,第二物业公司对某职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现在问题:1、前一个合同未到期,但也未明确解除,在被移交给第二物业公司后,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由哪个公司支付。2、第二物业公司在接手并用工三个月后才签合同,此时其还能否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3、未签合同那三个月能否直接主张双倍工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ongxi……(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3-04-28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