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签字效力问题
1、先纠正下说法,是抵押登记的效力而不是抵押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的效力是参照合同法第52条来判断的。
2、比如在借款人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如银行已经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产权登记信息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这个抵押由于产权登记的公信力,可以认定有效,该借款人的配偶不得主张抵押无效。主要有2点;
(1)银行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尽职审查义务,因借款人故意不告知婚姻登记情况,不可归责于银行,不能据此否定构成善意取得时银行的“善意”。
(2)借款人提供的产权登记证书系相关部门制作,且与抵押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同一当事人。借款人的配偶只能要求借款人承担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损失。 我的补充: 2013-04-29 08:25
你可以看下婚姻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
如果共有人追认,有效。
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