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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法咨询(模拟法庭)

劳动法咨询(模拟法庭) 案情:胡军,是广州钢铁厂(国有企业)的职工,自1991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并且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6年1月,胡军不幸患了慢性病,按照医生的嘱咐,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另外半天请病假治疗。在6个月内,企业照常发给胡军工资,但从第7个月起,企业改发胡军半天工资,另外半天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给。
2007年7月,企业通知胡军,将于30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胡军不同意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领导表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第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6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该发疾病救济金。在胡军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6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企业不仅向其支付了疾病救济费。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胡军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到2007年7月,胡军的法定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仲裁后,胡军不服,遂向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权利。
问:如果我是原告律师,我该怎么做?是被告律师的话,我又该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就_随风吧(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3-04-2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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