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人命名为“中邮”网贷软件,本人申请贷款,他们平台审核成功后
你好,你的情况是否如下:
1、网贷平台显示已经放款(在所谓的贷款APP里面),根本没有到你银行卡;
2、所谓的贷款APP显示你卡号错误,资金被冻结了,然后所谓的客服就告诉你说要交什么保证金、解冻金、认证金、置卡金等才能修改卡号,同时有可能给你发张标题含有银监会或者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字样的文件图片。
3、所谓的贷款APP显示出了还款计划。
4、所谓的客服说:要提交法务部处理、起诉你、影响你征信、你要承担法律责任等,还吓你说就算你不处理也要还款。
如果遇到以上情况,千万要小心,你遇见诈骗了。拒绝对方支付款项的要求。如果至始至终都没有拿到贷款,不用还款。
如需详细咨询,可直接来电详细咨询,也可加我详细咨询。将合同、APP等所有材料截图发送给本律师审查,给你说如何正确处理你的问题!
“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提现费”、“包装费”、“工本费”、“会员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保证金”、“认证金”、“流水资金”、“预付款”、“解冻金”等。 遇到以上情况或其他类似情况,及时与本律师沟通!本律师手微同号具体咨询可联系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你好,这种情况风险较高,有可能涉嫌诈骗或套路,建议听取律师专业意见,谨慎核实清楚,尽量降低或消除风险。如情况紧急,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本律师
不要再操作了,拨打或者添加本律师电话详细咨询,第一,您遇到的这家就有问题,不要再继续操作了,不懂的人以为删除不理就行了,那样根本就不安全,安全处理分为三步,1是查证核实归类,2是规避风险,3是消除隐患,才能安全处理掉。第二,合规没有费用的网贷也非常的多,本律师可以帮您介绍。第三,如果遇到网络诈骗,本律师可以指导您免费网上报案。第四,盲目办理网贷,容易遇到套路贷,本律师有套路贷的具体处理方案。
你好,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强行下款,短短的几天之内收取高额的利息和服务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你不用支付利息,也不用支付服务费用。我熟悉各种套路贷的处理方法,把相关材料截图、凭证发送给我审查,
详谈可拨打我的电话,也可以加我。
你好,是不是网贷提现到平台,还没有到你银行卡,就说你卡号错误,资金被冻结了,然后客服就告诉我说要交多少多少保障金,解冻金,保证金等反正就是各种理由交钱到某个帐户才能解冻,然后有可能还给你发一份以银监会名义的文件,或者说要提交法务部处理,就算你不交钱也要还款。还说已经签了合同,是要负责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千万小心,可以咨询我
你好,不要去交认证金
不要相信对方的
你好,不要相信对方的
以借贷之名给你下套,作案的手法虽然五花八门但套路基本差不多,首先骗你签订虚高合同,然后收取费用,制造各种“债务”进行催收。
若您已通过网络贷款,相关信息可给我看看,然后指导你具体处理方法。
你好,网络贷款情况十分复杂,一不小心就会掉入陷井,在网络贷款过程中,凡是遇到要求支付包装费、工本费、保险费、保证金、流水资金、解冻金等费用的情况,一定要谨慎处理。不能交,可联系我
谨防网贷诈骗
“套路贷”犯罪团伙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解冻金等名义收取受害人高额费用,遇到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可联系
一般都是按照你们签订的合同来处理的。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你好,不要相信对方
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可行性解决方案。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