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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 甲有一女无子,其女婿(乙)一家和其居住生活,其和女儿死后,(乙有一子两女,其子婚后死亡,两女嫁到外省,其中一女户口未迁出),甲的侄儿(丙)说本家无后,丙说其为甲立碑办理后事后,以前甲的土地就归他管理使用(该地段无土地承包合同,原为甲和乙一家管理的土地),为此2005年产生争议,经镇政府、村委现场调解无效,就被丙耕管至今。现乙嫁到外省的女儿(户口未迁出)申请将该争议地段收回。该案件应如何处理?有何依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4066……(贵州-黔西南)
提问时间:2013-04-2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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