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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行政处罚条款中,“并处以”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条款中,“并处以”的不予行政处罚。 请问,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可以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减轻从轻处罚一项,对行政处罚依据中的“并处以”的内容不予行政处罚,只对“并处以”前面内容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李刚恢(重庆)
提问时间:2013-04-24 15:5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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