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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以下情况下我可否向房东索赔?

请问,在以下情况下我可否向房东索赔? 本人和房东(二手房东)签订了一年的铺租合约,五月中旬将到期,因为房租上涨,协商后与房东解约。当初商铺由本人出资装修(包括水电安装/天花板/墙面粉刷/地板砖),现合约期满后本人想拆掉天花板以备新店装修用,但原租赁合同上第六条有注明: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契约的,一切嵌装在房屋的结构或墙体内装修物,乙方一律不得拆走,甲方不予赔偿。

因本人开的是母婴用品,童车好卖,房东见我生意红火,原本经营图文书具的他改行经营童车,并变相涨我房租,现在我被逼搬迁。
我不想把装饰一新的铺面无条件的拱手让人(房东不予协商,更不会予以适当赔偿),而我又不想违反原合同,(因为预先交了两个月的押金),
我昨天有咨询过律师,天花板与房屋已经形成附和,拆了违反原合同,有律师建议我,若与房东协商未果,“如有价值残留可要求房东补偿,不补偿可以起诉索赔”

现在我仔细阅读当初签的合约,第六条最后有写明“甲方不予赔偿”,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的法规要求房东索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eijin……(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3-04-23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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