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掐头去尾隐瞒黑恶事实,对黑恶暴力敲诈勒索对象判刑,是不是冤案?
掐头去尾隐瞒黑恶事实,对黑恶暴力敲诈勒索对象判刑,是不是冤案? 整个案件,除了起因和谋划之外,具体实施有五个情节,可以看成五步,两个部分。
前4步为第一部分。是用“骗”的手段弄一个人去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其中1、2、3步是拿钱后走人的小弟,使用虚假谎言作为诱饵,诱骗一个人去跑腿帮他办理信用卡代还。其目的是负责把人骗交给从事信用卡代还业务的大哥;第4步,就直接由大哥把人从办理信用卡代还的公众场所的大润发大门附近,哄骗到他家这一隐密场所。
第5步为第二部分。是以大哥为首的团伙,使用暴力毒打的手段、用菜刀敲打头部,胁迫借高利贷未果;又胁迫指认大哥的同行,然后把同行骗来,打得同行眼部缝了4针。
一审、终审判决书显示出,都使用了掐头去尾的手段,不仅故意隐瞒了起因、谋划,而且隐瞒了第一步和第五步的黑恶暴力事实,只把2、3、4步的虚假“诈骗”作为真相,虚构“共谋”内容等“伙同骗取他人”的虚假证据,对被黑恶暴力敲诈勒索的受害人进行冤判。
该冤案依法逐步申诉到最高法第五巡回庭,半年多杳无音信,如石沉大海。
申诉到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受理了,但是十厅2020年9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却显示出审查该刑事冤案申诉,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以玩弄避实就虚、偷换概念、信口雌黄、强词夺理等手段了结了该刑事冤案申诉。
一、避实:
下列客观事实,在申诉书中的“事实真相”和“不服一审、终审的申诉理由”中,都以案卷材料作为证据,作了详细阐述。但是,在最高检的刑事冤案申诉结果的通知书中都只字未提。下列客观事实,有谁敢站出来公开否认吗?
1、避开该案件中黑恶势力团伙使用暴力毒打敲诈勒索对象长达五六个小时、用菜刀敲打头部、胁迫借高利贷未果、又胁迫指认从事信用卡代还业务的同行、打电话把同行骗来,打得同行眼部缝了4针等黑恶暴行这些客观存在的黑恶事实。
2、避开该案一、二审判决书玩弄“掐头去尾”手段的客观事实。
3、避开该案一、二审判决书故意隐瞒黑恶事实,故意违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这一客观事实。
4、避开该案的一、二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把黑恶暴力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案,错误地认定为诈骗案)。
5、避开该案因认定事实错误,而使该案存在诸多疑点疑团这一客观事实。
......
二、就虚——把案中故意制造的一箭双雕的虚假诈骗认定为真相,认同错误认定,死死纠缠住虚假的“诈骗”,认同初、终审虚构诈骗证据,不仅偷换概念,而且信口雌黄强词夺理。
该案一、二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诈骗”,是该案的黑恶势力为了弄到一个敲诈勒索对象,达到一箭多雕的目的,而精心谋划和制造的假象。不仅着眼于整个案件,能够非常清楚明白地看出所谓的“诈骗”是假象;就是所谓的“诈骗受害人”不准在案发的第一时间及时报警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也能有力地证明所谓的“诈骗” 是虚假的。 而最高检审查该冤案申诉,不是着眼于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是避开黑恶暴力事实,认同该案一、二审的错误认定,把虚假的诈骗作为真相,死死纠缠着“诈骗”。因为诈骗是虚假的,拿不出客观事实作为证据给所谓的“诈骗同伙”定诈骗罪,就玩弄偷换概念、信口雌黄、强词夺理等手段。比如:
1、在QQ聊天中所说的“操作拒付”是无法操作的,是无法骗取他人钱财的;而在该案的一些法律文书中的,是能够操作、能够骗取他人钱财的“操作拒付”。
——请问:无法操作的“操作拒付”,与能够操作的“操作拒付”,是同一概念吗?
2、通知书中的“事前商量时,明知不是正常的代还业务”。所谓的“事前商量时”指的QQ聊天时。在QQ聊天中明确地告诉了“你拿去还款然后他那里刷出来,你把卡给我拿回来”。
——请问:
(1)在QQ聊天中明确告诉了的不是“明知”,反倒是错误理解成了“明知”,这是什么逻辑? (2)不仅“他那里刷出来”了,而且还能“把卡给我拿回来”。为什么“不是正常的代还业务”
(3)如此信口雌黄,难道是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难道不是强词夺理?
3、 请问:该案件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判后,还存在诸多疑点疑团,尤其还存在着对案件和人物定性的疑点疑团。可以说“事实清楚”吗?
4、请问:信口雌黄使用“当场挡获” ,其用意难道不险恶吗?
(1)办理信用卡代还和“刷不出”的现场是在某广场附近的公众场所;而所谓的“挡获”,是把人从公众场所骗到百米外的隐秘场所才发生的。这是“当场”挡获吗?
(2)“挡获”了,不立即送交派出所,而是拳脚相加暴力毒打,甚至打断了串绑有硬物的纯索;自己打累了,又打电话喊来三个兄弟伙,四个人轮番暴力毒打长达五六个小时,甚至用菜刀敲打头部,胁迫借高利贷。这难道不是非法监禁,而仅仅只是“挡获”吗?
(3)不顾客观事实,非要把五六个小时的非法拘禁、暴力毒打、菜刀敲打头部、胁迫借高利贷,强行说成“当场挡获”,这难道不是在美化黑恶势力?这难道不是在为黑恶势力的黑恶暴力行为进行遮挡隐瞒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四川-德阳)
提问时间:2021-01-28 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