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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乘车人已71岁的退休教师陆龙春(受害人已亡)因吴中华(中巴车主)与王智泉(火三轮驾驶员)两车相撞导致胫腓骨碎性骨折,送中江县永安中心卫生院治疗,手术后约15日病危转中江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一天后临床死亡。中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定书”确认二车方承担同等责任,陆龙春不承担责任,法医鉴定结论为“骨折是诱发死亡的原因之一”,县交警大队就死亡损害赔偿调解未果。
2002年3月18日,陆龙春的家属就死亡损害赔偿,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医鉴定和相关病历”将二车方(事故至骨折)及卫生院(未采取抢救措施)三被告诉至中江县人民法院,各方均未就医疗行为申请鉴定、调查,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二车方同等承担赔偿额合计约贰万伍仟余元(约讼标的的40%),卫生院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一审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后原告应一审法院通知到庭领取到据说是被告吴中华支付的赔偿款七仟余元。2003年原告向司法鉴定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损害行为,且与陆龙春死亡存在因关系”,原告依鉴定向二审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裁定再审,再审中卫生院申请到华西重新鉴定,华西鉴定结论“医疗存在缺陷”,再审判决一审被告永安卫生院赔偿壹万伍仟元,同时因被告主张尚欠医药费扣除尚欠被告卫生院医疗费4仟余元,其他维持。
2004年原告向中江院申请执行再审判决,经执行员查证,2002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吴中华已将全额赔偿款一万贰仟余元交到中江法院审判法庭,据说余款已交给卫生院和殡仪馆抵所欠医药费和丧葬费,已无法再向被告执行。
终上,原告认为2003年再审中确认卫生院未收到药费这一事实,且一审法官蔡荣辉无权支配生效判决确认赔偿款,先后向中江县纪委、中江法院纪检监察部、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纪检监察部、市人民检察提出控告,控告一审法官在审判中对案件争议事项未经当事人申请非法调查,对专门问题未经鉴定枉法裁判,同时非法克扣挪用生效判决确认赔偿款,同时因一审法院法官行为向二审法院申请确认国家赔偿,二审法院决定予受理,又向高院申请复被复议决定予受理!
2015年,当事人向省委巡视组返映此事,中江法院纪检监察部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询问经调查最后确认,所返映事实存在,但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问题:
1.一审法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2.一审法官是否存在挪用侵权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四川-德阳)
提问时间:2021-01-27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