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关于人身伤害的问题求助
关于人身伤害的问题求助 律师您好,有一件发生在我父亲身上的事想请教。父亲住在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
2013年4月1日早7点至8点期间,我父亲开公交车在终点站下车去小胡同内方便,被附近超市老板给堵在胡同口打了,导致右脚踝关节骨折,身上,头上多处轻伤,随后我父亲直接报案,案件交由东岗边防派出所处理,当天双方都录了口供,也有证人看见超市老板先动的手,但没有直接目击证人看见打架的全过程,随后派出所要求做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依照法律规定,轻伤就可以被认定为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但派出所却说没有人看见导致脚骨折踹的那一脚,而无法定位刑事责任,现在他们也不抓人,只是和解,打人方只说就给1万5多了没有,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加一起都需要2万5,还没算营养费和精神损失,所以我想请问赵律师,这种情况是否确实不属于刑事责任,我该如何维权?谢谢各位律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abaop……(吉林-白山)
提问时间:2013-04-21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