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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霞浦移动公司在小区住宅内建立移动通信基站的合法性

关于霞浦移动公司在小区住宅内建立移动通信基站的合法性 霞浦县移动公司在霞浦万豪商业广场7号楼702室内建立移动通信基站,而该702室的用途为住宅。2012年万豪商业广场7号楼702室的相邻业主以:1、霞浦移动公司擅自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建设成移动通信基站,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2、该基站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评审、审批,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电磁辐射会对周围业主造成侵害等原因向霞浦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基站。霞浦县法院审理认为:1、霞浦移动公司“在该702室设立了移动通信基站,但该行为旨在向不等定的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不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2、对原告主张电磁辐射对人体有影响不予认定。基于以上两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法院。宁德中院审理主要认为:1、该基站有执照,就认定“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认为“经营性用房主要指餐饮、娱乐、超市等商业用房以及开办公司、事务所等办公用房”,据此该基站“不应认定为经营性用房”。最后驳回原告的上诉。
    本人认为:1、一审法院对该基站是否经营性的论述自相矛盾,移动公司正是对用户提供通信信号的服务来营利的,而通信基站就是为提供更好的通信信号才设立的,既然一审法院认为“但该行为旨在向不等定的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却又认为“不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同时还认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是不是有些人打移动电话不要钱?
    2、二审法院对“经营性用房”的定义是在偷换概念。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旅社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等。移动通信基站就是为提供电信服务的,其用房显然属于经营性用房。
    3、两审法院都回避该基站没有环保部门评审、审批的事实,二审法院还以偏概全,以有执照就认定“已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原告两审都败诉,还想继续维权,恳请各大律师、高人支招!本人不胜感激!!!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51605……(福建-宁德)
提问时间:2013-04-18 20:0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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