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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同属一法律事实的刑事诈骗,磁县做出二种不同的裁定判决

刑民交叉案件同属一法律事实的刑事诈骗,磁县做出二种不同的裁定判决 河北省邯郸和磁县法院徇私情错误使用法律刑事案当民事审理
同属一法律事实的刑事诈骗案在同一法院做出二种不同的裁定
各级领导:
我叫张东海,男,汉族,中共党员,1953年一月30日出生,在河北磁县卫生监督所工作。
我的前妻邵树珍原在河北省临漳县人寿保险公司当副经理,2011年12月因贪污和诈骗犯罪被判刑19年,现已在河北石家庄女子监狱服刑。
邵树珍于2001年12月25日起止2009年2月期间,在保险公司利用公司空白有效收据,在河北磁县大量吸收投保费占为己有,并谎称在磁县吴庄村买地开发房地产为由,以高额借款利息及别墅建好后低价卖给借款人为诱饵,诈骗他人巨款146万元,有受害人将近20多人,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一起特大贪污诈骗犯罪,在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磁县法院民庭庭长崔有叶鼓动丈夫索维然有意回避法律,依仗自己在磁县法院民二庭当庭长的权力,强行把自己丈夫索维然被骗的30万元,从正在公安机关侦查的邵树珍的刑事诈骗案件中分割出来按民事经济纠纷在自己管辖的民二庭审理。在2010年9月做出了一审民事判决,
只因她诈骗了磁县法院民二庭庭长丈夫索维然30万元,民二庭庭长崔有叶利用职权强行把自己丈夫索维然被骗的30万元,从正在公安机关侦查的邵树珍的刑事诈骗案件中分割出来按民事经济纠纷审。,判处夫妻共同债务,冻结了我的工资,我上诉到邯郸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我道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依据民事诉讼法179条一款和六款指令邯郸中级法院再审,中级法院又维持原判,我第二次到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现在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这些在法院按民事做出生效裁定和判决的同属一个法律事实,(刑事诈骗)并向主持生效判决的法院发出公函,但是法院至今没有回应,我不知道现在应该怎么办?请各位律师帮帮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丛中笑231……(北京)
提问时间:2013-04-18 18:00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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