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老公有一女儿,你和你老公有一儿子,如果你再生育,那么属于第三胎,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你弟弟有疾病不代表你可以替他生育,只要你再生育就是违法生育,情况一点都不特殊。 我的补充: 2013-04-17 09:54
江苏省最新计划生育政策如下:
2013江苏二胎生育政策专题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
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
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
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
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
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
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
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
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
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
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
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
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
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追问:赵律师你好!首先感谢你的回答。现在我想搞清楚一问题,我老公离异的女儿不归他,我再生一个属于第三胎,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的?
回答:抚养权并不会影响到生育子女数量的认定,只要生育过就算,不论抚养权归谁。另外,在计划生育政策中,对于子女数量是按照家庭为单位的,家庭中男方和女方所有子女的总数来计算,所以你老公生育过,你也生育过,你的家庭共计生育过2次子女,你再生绝对是三胎,绝对违法,当然你可以生,但必须交纳社会抚养费。
由于你地址是江苏,那么江苏省关于生育子女的政策最新规定如下,你肯定是不符合的。你应该重点看看第(四)条,适合你的情况。
2013江苏二胎生育政策专题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
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
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追问:赵律师你好!感谢你的回复,我老公虽然与前妻有个女儿,也算他子女,但毕竟是归女方,毕竟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而且我弟弟的监护人现在是我的父母,等我父母去世了,我就自然成了我弟的监护人了,我们苏州批准再生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的规定有这样一条: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者姐妹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勿生育能力的;还有一条 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然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经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合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还有再婚夫妻原来个生过一个孩子,双方原各生育的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可以再生一个,如果安家庭计算不也是第三胎?所以这里我们这个家庭的情况是特殊的,我的情况可以生,我老公的情况不可以生,为什么要按照我老公的情况不能生?男女平等的啊?法律上更保护妇女和弱者,应该以我的情况优先考虑,应该说我们的情况是形成特殊的二胎和特殊的三胎,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分析,应该综合考虑,所以请赵律师再帮忙分析一下,我们的情况是否那个法律法规靠近?
回答:根据你描述的政策,你本身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所以你还是不能生育。
比如这条“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者姐妹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勿生育能力的”,你们不是只有一个孩子,是有两个孩子,要注意措辞,是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你们夫妻两个加起来就是两个子女,所以不符合政策。
再比如这条“还有再婚夫妻原来个生过一个孩子,双方原各生育的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可以再生一个。”你老公的孩子的确归他前妻了,但你和他的孩子还是你们抚养,所以你也不符合政策。
总之,你一定要生也可以,肯定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追问:他的孩子是由他前妻抚养的,协议书上要求我老公一次性交清抚养费的。现在已经成年满18周岁以上了。他的孩子是属于他前妻的家庭的,所以我和我老公现在也的确只有一个孩子,是措辞了吗? 还有再婚夫妻原来个生过一个孩子,双方原各生育的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可以再生一个。”原则上也是第三胎,为什么就可以生,所以我们的情况是多种条款多有相关情况,而又都不完全相同而已,赵律师,我们的情况是这样吗
回答:已经反复强调过,以生育过的数量为准,和孩子归谁抚养一点关系都没有。女士,我只是在你给说法律规定,你的情况也非常非常明确,如果你要生育肯定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我个人认为您不需要和我辩驳,您的情况,无论到任何一个计生服务部门或者你咨询任何一个律师,结论都没有区别。
你老公的孩子的确归他前妻抚养,但毕竟这个孩子和你老公是有亲子关系的,这个不可抹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质就在于限制生育数量,所以对于家庭夫妻的子女数,应当以有血缘关系的为准,而不是归谁抚养。按照你的理论,一个男人生育后就离婚,孩子归母亲,再与他人结婚,生育后再离婚,如此以来,这个男人就可以生育无数子女不加以限制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你老公的孩子,虽然抚养权归其前妻,但从生育这个行为上来讲,还是应当计算数额加以限制。
此外,关于你们当地,再婚夫妻孩子各自归原来的配偶可以再生育的,这个的确属于特殊规定,其他地区没有,你们当地也可以遵守,但不幸的是,你又不符合这种情况,因为你不是孩子归原来的配偶的,更何况这个一条的本意在于让再婚夫妻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而你和你老公已经生育过属于你们的子女了,所以再没有机会,如果要生,肯定要交罚款,无法逃脱。
追问:谢谢赵律师,你真的让我长了不少见识,谢谢!“一个男人生育后就离婚,孩子归母亲,再与他人结婚,生育后再离婚,如此以来,这个男人就可以生育无数子女不加以限制了?"这当然不可能的,中国的计生政策最多是特殊情况3个,不可能超过这个数的,我并没有抹杀我老公和他女儿的血缘关系,也抹杀不掉的,其实也里也有个争议的,因为我只生过一个孩子,所以我有个人有独生子女证,我老公没有,但是我有个问题就是这些离婚子女,父母两个家,那她或他就同时属于两个家的子女了吗?违规的事情我不可能去做,伤人又伤财,不必要去冒这个险,你说不是吗
回答:你所说的属于两个家的子女,这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因为这个孩子对你老公将来是有赡养义务的,在情理上也没有问题,因为存在血缘亲子关系,所以无论怎样组建家庭,有亲子关系就和这个家有关系,你脱离不了,也无法脱离,除非压根就没生过,我想这个道理你应该明白,不用我多说了吧。
你就不要纠结于抚养权这个问题了,没什么意义,和你这事也没有关系。总之一句话,你要和你老公再生育子女那是你的自由,但你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如何取舍你自己考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