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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公司和规划局擅自更改小区规划的问题咨询
关于物业公司和规划局擅自更改小区规划的问题咨询 近期,宁夏中卫市紫荆花城小区开发商“物华开发公司”的种种欺诈行为引起了该小区业主的强烈不满,业主们受欺骗,维权意识高涨,纷纷联名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市领导安排规划局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几次,因意见分歧很大,至今没有结果。
问题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
焦点一:开发商物华公司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原规划图A8幢前9.27亩空地设计为停车厂和物华四层办公楼及小区活动中心,现今在利益的驱使下,开发商违背承诺,以800万元出售给新景地开发公司用于建设10层高的酒楼。严重影响A8幢采光通风,对业主精神、居住环境、生活方便均造成伤害。
焦点二:在最初售房时,开发商向业主承诺小区人车分离,但现在为了解决停车问题,物华开发公司和规划局准备在紫荆花城东和中山小区西边建50个停车位,这样不但不能实现人车分离,还严重影响到A区和中山小区西边的住户,也会影响到消防通道(小区道路本来就很窄)。如发生火灾抢救不及时造成损失和车祸,谁来负责?物华?规划局?
焦点三:按照原图纸规划的楼距是22米(业主到规划局看过图纸),实地测量却只有18.5到21米,与图纸规划不符,业主抵押100万现金,提出借图纸进行复印,规划局不同意,这足以证明与规划确实不符。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和房屋用途 , 致使规划范围内的小区容积率、绿化率、大区公建和小区配套设施发生变化的行为 , 对业主来说 , 造成了合同的根本违约 , 开发商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 " 当事人订立合同 ,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五条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 视为要约。 "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 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 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入违反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之规定。 业主与开发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 双方的买卖行为除应受《士地法》、《房地产管理》约束外 , 还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开发商根据《土地法》、《城市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其对所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据规划、设计要求实施开发建设。如果开发商依经批准的新城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 取得了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 , 并为了实现销售依其制作的任何宣传资料、售楼书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时 ,该要约行为对开发商就具有约束力 , 一旦有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根据其要约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 即构成承诺 , 宣传资料、售楼书、沙盘等均构成合同的附件 , 未经买卖双方许可 , 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 , 否则 , 将对另一方造成违约 , 应承担违约责任。 想咨询一下律师,小区业主该如何维权?该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isdee……(宁夏-吴忠)
提问时间:2013-04-16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