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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开发商只是在《柳州晚报》刊登交房通知,算是已经按照附件四第三条约定的通知方式履行通知交房的义务吗?vip

开发商只是在《柳州晚报》刊登交房通知,算是已经按照附件四第三条约定的通知方式履行通知交房的义务吗? 主合同约定商品房符合交房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见合同附件四第三条规定。合同附件四第三条:商品房的交接.具体内容有6项:1、甲方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以电话通知向乙方发出房产交接通知书,同时在《柳州晚报》刊登交房通知。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的电话通知或报纸刊登交房通知五天内亲自或指定委托人持公证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房产交接手续。在非甲方原因而乙方未能及时收到交房通知的情况下,交房通知书自登报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附件四第二十四条:本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本补充协议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开发商没有书面通知和电话通知,只是在《柳州晚报》刊登交房通知,算是已经履行通知交房的义务吗?约定了“附件四第二十四条,主合同的“书面通知和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见合同附件四第三条规定。”还有约束力吗?开发商只是在《柳州晚报》刊登交房通知,算是已经按照附件四第三条约定的通知方式履行通知交房的义务吗?关于“因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处理方式只是合同附件四第三条的一部分”这样的认定是否正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黄健森(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20-10-2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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