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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经营多家影视文化类公司,其中一家合肥公司挂名法人和股东均为我个人

我哥哥经营多家影视文化类公司,其中一家合肥公司挂名法人和股东均为我个人 我哥哥经营多家影视文化类公司,其中一家合肥公司挂名法人和股东均为我个人,也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另一家上海公司一个电影项目涉嫌诈骗,公安已经立案,现检察院已经批捕。之前案件在公安系统阶段,我也配合调查去公安录过口供。现在另外一个电影项目也有投资人拿着合同要求退款不然报警,这个合同是我挂名法人和股东的公司签订的合同,盖了法人章什么的。我只是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经营,请问我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2010262MDM(浙江)
提问时间:2020-10-2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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