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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1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五人组成清算组

案情, 某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1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五人组成清算组 案情,
某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1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五人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依法通知了债权人并在极纸上进行了公告。债权人A(银行)、B(城市信用合作
社)、C(公司法人)、D(合伙企业)、E(自然人)场在时限内向清算组中报了债权,
均提供了有效证明材料。
随后,清算组公布了清算方案,清算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补偿所欠税款;
(3)清偿债权人A和B的贷款;
(4)清偿拖欠债权人C、D和E的货款、运费、咨询费等债务;
(5) 支付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因公司剩余财产清偿债务后已不足以支付全部职工工資和劳保费用,故按比例支付。
Q:
清算组的上述做法是否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20-10-23 12:44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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