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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2016年向中级法院起诉涪城区公安局时,为了让我们撤诉

我儿子在2016年向中级法院起诉涪城区公安局时,为了让我们撤诉 我儿子在2016年向中级法院起诉涪城区公安局时,为了让我们撤诉,涪城区公安局主动给我们看了2011年(涪)字001案的卷宗,其中对何通博的侦查结论只有一句话“何通博,无政治目的,无敌对背景”。这个侦查结论就已经证明了何通博即不可能是敌对团伙茉莉花成员,更不可能与敌对组织法论功沾边。但是在结案时,国保大队办案民警邓相国却毫无依据的完全与侦查结论相反的把何通博列为了敌对团伙茉莉花团伙成员。
请调查涪城区公安局国保大队邓相国在2011年(涪)001案中,在侦查结论已证明何通博与所谓茉莉花组织毫无关联的情况下,硬把我儿子何通博列为茉莉花八人团伙成员并且多次拒绝依法撤案的理由是什么?其滥用职权的目的何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护法先锋(四川-绵阳)
提问时间:2020-10-05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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