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有关商业用房租赁提前解约
有关商业用房租赁提前解约 房主本人在上海购置商品房一套,于2012年初同租客张先生达成租赁协议,并根据张先生要求对房子进行装修(但合同上并无选择装修免租期这一项),双方签订租赁5年,乙方支付保证金为两个月房租。合同规定,甲方需提供税务发票给乙方; 如乙方违约,则除保证金不退还,乙方需支付当年月租金2倍的违约金,如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可酌情增加。但由于甲方为个人房东,签约时口头提出无法提供发票,甲方未提出异议(无见证人)。2013年初,乙方提出由于个人原因要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提出支付违约金,乙方以保证金和违约金不可同时存在,质疑合同有效性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请问此合同中的保证金和违约金是否不可同时存在,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月由依(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3-04-14 10:27